原创 健身房以“入股”忽悠管家婆2024精准资料大全消费者 消费者有权退费吗?
一健身房以“入股”忽悠消费者
法官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属服务合同而非入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
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周倩)刘女士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健身房称可成为门店“微股东”“事业合伙人”,除享有健身课程外,还享受多项增值权益。在刘女士花费11万余元高价购买500多节课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刘女士要求退款被拒绝,遂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这起案件。
2021年9月至11月,刘女士在名为“A”(A公司旗下品牌)健身房门店推销下签订会员增值服务协议,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与其签订合同的主体是B公司。服务协议中除了对门店“微股东”如何获得利润回馈做了详细规定外,还约定,“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权/份额,不进行出资,也不承担亏损。
刘女士仅上了一节健身课,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几个月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只能去十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刘女士将A、B两家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A公司主张增值服务协议系与B公司签订,与其无关。B公司主张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不享有退费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签订的会员增值服务协议内容,该份协议本质依然是购买健身课程的服务合同,而非入股行为。该案中,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去远在十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使得刘女士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因此法院判决,A、B公司共同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对界面新闻表示,此次政策对房地产金融的表述,最先提及的一句话是“健全房地产企业主体监管制度和资金监管”。这句表述过去是没有出现过的,所以信号意义非常强。最近几年出现的金融风险问题,包括债务违约问题、保交楼问题等,都和房企的经营等有关。所以此次抓住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的关键内容,即要把房地产企业主体的监管制度进行健全。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中新财经记者表示,我国目前已经建成全球最大的银行市场,全球第二的保险、股票、债券市场,金融业规模巨大,但在全球的竞争力和话语权仍需进一步提升,应以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为目标,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从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的历史性转变。
然而由于各国在政治体制、社会发展程度等各方面存在差异,要进行跨境联手,对狡猾的犯罪分子实施精准打击,并不容易。它意味着国家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还要有持之以恒的决心和连续稳定的政策支持,才有可能铲除这个毒瘤,去除掉老百姓的一个“心头大患”。不难想象的是,类似情况如果出现在美国或者其他某些西方国家,很有可能再次沦为政党间相互攻讦、搞拉锯战的一张政治牌,而民众真实的切身利益则在一拖再拖中不断受到更大的伤害。